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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资助中心 作者:  时间:2009-09-08 点击:
宝鸡市金台区教育局
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城市中小学:
按照宝鸡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09年秋季学期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中省补助资金的通知》(宝市财办教[2009]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09年秋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1、金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企办城市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
2、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金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企办中小学学区内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金台区户籍并持有金台区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和09年低保户存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段学生本次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3、免除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照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240元/生·学年,初中300元/生·学年。
二、几点要求
1、各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相关确认表、汇总表,不能按照要求填写的和逾期不能按时上报的,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2、各校统计表统一用A4纸上报,各项内容填写完整,不得空项。上报区教育局同时上报请示报告和电子表格。
3、表格填写顺序:由低年级到高年级填写,年级用大写“一”至“九”填写,班级用1、2、3……填写,如“六、3”为六年级三班学生、“八、1”为八年级一班学生。
4、单位名称必须和单位公章一致名称填写完整,不得简写。
5、免除学杂费汇总表务必于9月12日以前上报。
6、免除学杂费确认表学校留存,作为档案资料。
7、区教育局、财政局将根据汇总表对学校进行核查,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同时拨款。
8、免除学杂费资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新华路职中院内,联系电话:8616218,联系人:高辉。
附:(在下面文字中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下载)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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