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金教育(2008)09号
宝鸡市金台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宝鸡市金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报告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校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宝鸡市金台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在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报告制度,学校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将学校学生实习的时间、企业、地点、人数、及生活、交通等重要信息以报告的形式报金台区教育局。
第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要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对不履行学生实习管理报告制度的学校,区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