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金教育(2008)154号
宝鸡市金台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排查制度》
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公、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乡镇中心校,局直单位:
现将《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排查制度》、《安全管理差错、事故记录在案制度》、《安全事故隐患约谈制度》三项工作制度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安全事故隐患月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试行)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金台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排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宝金安委[2008]49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系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区教育局指导、监督本系统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 区教育局定期组织对本系统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区教育局对排查的安全事故隐患按小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处置。小事故隐患应在现场整改到位;一般事故隐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实行挂牌督办(属市局批办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市局暂扣《办学许可证》,属区局批办的民办学校由区局暂扣《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到位。期限内整改经审查合格后,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期限内整改经审查不合格的,按《安全事故隐患约谈制度》执行。
第五条 区教育局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对排查的安全事故隐患分类登记,实行挂号销号制度,对经验收整改到位的事故隐患及时销号。
第六条 建立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报告制度,区教育局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区安委会,整改到位销号时亦应报告区安委会。
第七条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月报制度,系统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每月3日前向区教育局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月报表,月报表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 区教育局定期对系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事故隐患月报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管理差错、事故记录在案制度
(试行)
为了强化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约束安全工作及办事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差错、失误、不作为等行为,由区教育局记录在案。
第二条 系统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律记录在案。
(一)未按上级安排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的;
(二)未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对有关部门或区教育局发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
(六)出现较大安全工作工作失误的;
(七)未及时上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对突发安全事件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处置不积极、不妥当、不及时的;
(九)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推诿扯皮的;
(十)未按时上报各种安全工作安排、总结、报表的;
(十一)节假日安全值班脱岗、信息沟通不及时或未上报值班安排的;
(十二)应记录在案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系统各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律记录在案。
(一)在安全工作中出现明显个人差错、失误的;
(二)为安全工作违法、违规行为说情的;
(三)未参加应由本人参加的安全工作方面的会议,又未请假的;
(四)应记录在案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记录在案的各种记录均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提供参考并在安全工作问责中作为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依据。
安全事故隐患约谈制度
(试行)
为了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系统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未尽责任或尽责任不到位的,由区教育局进行约谈。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约谈。
(一)系统各单位未定期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重视,排查治理不彻底、不认真的,对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系统各单位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制度的,对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系统各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及时治理的,对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系统各单位对有关部门或区教育局指出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系统各单位对区教育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整改责任的,对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系统各单位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重视,未核查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的,对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民办教育机构存在事故隐患,被暂扣《办学许可证》要求整改,未经验收批准而继续办学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条 以上各类情况之一者,经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后仍未改正的,由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四条 系统各单位相关人员经过约谈后,仍未达到约谈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区教育局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凡经过约谈的相关人员,区教育局将约谈内容和约谈效果记录在案,并作为单位年终年度考核依据。
安全事故隐患月报表
填表说明
一、报告单位为系统各公、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乡镇中心校。
二、月报表(一)中当年排查隐患为本年内当月和累计排查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已整改为已经整改到位的隐患。
三、月报表(一)中上年未整改隐患为上年度未整改到位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已整改为本年度当月和累计整改到位的上年度未整改到位隐患。
四、月报表(二)中存在隐患单位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名称;隐患内容为安全事故隐患的简要内容;隐患级别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小隐患;整改措施分现场整改、限期整改、挂牌督办;整改时限为要求整改到位的确切时间;整改结果分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
五、月报表(一)和月报表(二)必须同时在每月1日至3日期间上报,均要求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安全事故隐患月报》制度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前《学校学生安全月报表》同时废止。
安全事故隐患月报表(一)
报告单位: 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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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当月 |
累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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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当年排查隐患合计(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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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隐患(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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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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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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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隐患(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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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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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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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问题隐患(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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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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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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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年未整改隐患(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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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隐患(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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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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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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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隐患(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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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整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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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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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填报人:
安全事故隐患月报表(二)
报告单位: 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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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存在隐患单位 |
隐患内容 |
隐患级别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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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