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金教(2008)50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金台区教育局《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网站 管理办法 通知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台教育门户网站建设,促进金台教育电子政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是金台区教育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局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的名称为:金台教育;网址为:www.bjjtjy.com。
第四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要与本市教育局网站,以及陕西省教育网、陕西省招生信息网以及中国教育网建立链接。
第五条 在教育局领导下,教育局办公室负责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的管理、内容审查、协调及信息更新维护。
第六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的运行由区电教中心承担,网站运行机构要配置相应的专职采编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具体承担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信息采集、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教育局投资,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应当以教育职能业务为中心,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教育公告、教育动态,提供最新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活动,方便公众了解教育事项;
(二)政务公开、党建园地、教育教研、电教中心、教育督导、招生考试、教师进修、资助中心,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查询、专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局长信箱,受理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并及时予以反馈。
网站运行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地增加内容和功能,经教育局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金台教育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栏目责任股室应当坚持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金台教育门户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教育局领导成员介绍、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
(二)教育局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三)各类规划、计划、重大活动等方面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五)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依据;
(六)政策、法规等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责任股室负责组织提供所分工栏目要求的相关信息。
栏目责任股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股室向金台教育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的日常工作,并与网站运行机构联系。
第十一条 网站运行机构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每年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调整或改版的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股室应当对信息上网进行严格审查,教育局办公室审定,下列信息不得在金台教育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政府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教育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教育局的内部事务或局里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信息获取采取以信息报送为主,以栏目共建为辅的方式进行。
(一)信息报送方式:各学校、局直各单位是网站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通过发放邮件的方式向金台教育报送信息(邮箱:bgs3520545@163.com);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
(二)栏目共建方式:对于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金台教育门户网站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共建。
第十四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是金台区教育局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窗口,各股室应当保证重要信息及时在金台教育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报送前的审核把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严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金台教育门户网站上设立网上局长信箱,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上办事系统。
第十六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是教育局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公众联系教育、监督教育的重要窗口,责任股室应当重视互动栏目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十七条 金台教育门户网站的信息应当不断更新维护
(一)教育动态相关栏目:栏目责任股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栏目信息;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更新一次,动态信息应当及时上网发布,对教育动态类栏目保证每天拥有一定数量的动态信息。
(二)局长信箱相关栏目:栏目责任股室在提供行政事务办理的同时,应当实时提供事务办理状态查询,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的受理、办理、结果等全过程情况。
(三)教育公告相关栏目:栏目责任股室应经常发布新的消息。
第十八条 网站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金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